八、尤宜謹守限制、尤須謹避時日

 

【謹守限制】

(一)

孫真人曰:人身非金鐵鑄成之身,乃氣血團結之身。人於色欲,不能自節;初無謂礙,偶爾任情,既而日損月傷,精髓虧,氣血敗,而身死矣。

蓋人之氣血,行於六經。一日行一經,六日而週六經。故外感之最輕者,必以七日經盡而汗解,此乃氣血行一週而病解也。

人當慾事濃時,無不心跳、自汗、身熱、神迷,蓋因骨節豁開,筋脈離脫,精髓既泄;精髓既洩,一經之氣血即傷,一經既傷,必待七日乃一週,氣血循環至此經之日,腎氣始能複元。

 

故《易經》云:七日來復。即體養七日之義。

世人未及七日又走泄,經氣不能複元。一傷再傷,以致外感內虧,百病俱起。人皆歸咎時氣,指為適然之病,不知非一朝一夕之故。其所由來者漸矣。

由於未能僅守「七日來復」之義也(復:復元),今試立限制以為節慾保身之本:

 

二十歲時,以七日一次為准。

三十歲時,以十四日一次為准。

四十歲時,則宜二十八日一次。

五十歲時,則四十五日一次。

至六十歲時,則天癸已絕,不能發生。

急宜斷嗜欲,絕房事,固精髓,以清淨閉藏為本,萬不可走泄矣!

以上限制日期,專指春秋兩季而言。

若冬夏兩季,一則火令極熱,發洩無餘;一則水令極寒,閉藏極密。即少年時亦以斷欲為主,否則二十歲時,或可十四日一次,三十歲時,或可二十八日一次。四十歲時,或可四十五日一次。至五十歲時,血氣大衰。夏令或可六十日一次,冬令則宜謹守不泄

蓋天地與人之氣相同,冬令閉臟至密,專為來春發生之本,尤重於夏令十倍也。依此者,可卻病延年。違此者,必多病促壽。

 

(二)

問曰:人於多慾時,走泄反不覺勞倦;節慾時,偶有走泄反覺困乏者何也?

答曰:天下凡有餘者,方能自知不足。節慾而知困乏,尚系有餘之時。

今以治產業者喻之:

譬一保家之子,田產金銀時時查驗,衣服箱櫃刻刻防閑。深虞消乏,不敢放縱。或意外妄貪,別致破財,便覺心內不安,歉然終日。此節慾而知困乏之故,尚系有餘也。

譬一敗家之子,朝鬻(,音 ㄩˋ:賣之意。)一田以資酒食,暮質(,音 ㄓˋ:抵押、典當之意。)一屋以供狎遊,甚至賣及小衣,亦在所不惜;但求取攜之便,不顧家業之消,並不自知其窘也。一旦百物皆空,而一蹶不可複振。

此縱欲亡身者,當時反未覺勞倦之故,及精盡髓枯而醫藥不能救命矣!世人願為保家之子?願為敗家之子?可以憬然悟矣!

 

(三)

又曰:人於銀錢皆知吝惜,不肯妄用。獨於色慾,則不知吝惜,豈愛自身骨髓,反不如身外之銀錢乎!不知銀錢本於事業,能辦事業方有銀錢。而事業本於精神,能有精神方成事業。

色慾者,骨髓之漏卮也。

骨髓者,精神之根源也。

保養、骨髓,方有精神。

精神強,則事業成、而財用足,先須吝惜自身骨髓,以節慾為本也。

 

 

【謹避時日】

 

(一)

一歲之中,有斷宜齋戒之日。蓋神明降鑒之期,而淫汙冒瀆,有陰被譴責而不覺者;故世有循謹之人,而陽受疾病夭折之傷,陰遭削祿減年之禍,往往皆由於此。與其追悔而莫挽,何如遵戒以自持。

更可慨者,閨幃(閨房的帷幕,借指婦女居住的地方)不知避忌時日,以致所生之子,非愚即夭、非邪僻下流、即兇狠惡逆;及至生子不育,或子大不才,每歸咎於命運使然,而不知受胎之時,有所干犯,實以自致之也,敬錄戒期,以免凶災而育貴嗣。

 

應戒之日:

如每月朔(農曆初一日)、望(農曆十五日)、晦(農曆二九或三十日);神佛誕日、都會日(每月初三日為萬神都會日)、降察日(每月十五日)。以上日期,為每月中之一定者。

更有四立(立春、立夏、立秋、立冬),前後共三日,二分(春分、秋分)前後共五日,冬至、夏至,前後共十五日,社日、上弦、下弦日、三伏日、三元五臘日()、天地交泰日(五月十五日)、甲子日、庚申日、丙丁日、父母誕日、忌日、夫妻本命日,此皆宜查明甚詳(以上之日期,可以詳察於農民曆或日曆)於日曆本上逐日註明,或用圈記,以備查點;是日即宜清心,斷除色念,此乃要緊而不可忽視之事。

房事之禁忌日期,儒者未經道及,因是笑為迂拘,不知禮記所云:散齋七日、致齋三日。蓋齋之日,不飲酒,不茹葷、不御內,即此之謂也。

少年性浮,往往不能自檢,今已不知古人齋戒之期幸有此編,以為模範;即宜於日曆本上開註,深信確遵,依日謹守,不畏人譏笑、不聽人謠惑、庶令此心時常敬畏,不敢絲毫放縱,則自有所管束,此亦為「養生保命」之一大端也。

 

三元:

  1. 上 元:一月十五日。
  2. 中 元:七月十五日。
  3. 下 元:十月十五日。

五臘:

  1. 天 臘:一月初一日。
  2. 地 臘:五月初五日。
  3. 道德臘:七月初七日。
  4. 民歲臘:十月初一日。
  5. 王侯臘:十二月初八日。

 

補充說明

 

正月

初一: 玉帝較正人間善惡、禍福犯者,削祿奪算;又天臘初三,萬神都會;初七上會、初九、十四、十五、十六、三元下降犯者,得禍,又十五上元節,諸神校會,犯者奪紀;廿三、廿八、六神在陰,宜於廿七日先戒;廿七、廿八犯者得病,每月同三十,如月小,以廿九,為晦犯者損壽。

 

二月

初一、月朔、每月同初三,鬥母諸鬥神降。每月同十五月望,每月同十九,觀音誕:廿七、廿八、同上,三十同上。

 

三月

初一、初三,元天上帝誕。初九牛鬼神出,犯者產惡胎。十五玉帝誕,廿七、廿八、三十。

 

四月

初一、初三、初四犯者失。初八犯者,血死。十四呂祖誕。十五、 廿七、廿八、三十。

 

五月

初一、初三、初五、地臘、十三關聖誕。初五、初六、初七、十五、十六、十七、廿五、廿六、廿七,此名九毒日,犯之者夭亡。奇禍不測。若十五夜犯者,男女三年內必亡。十六:為天地萬物造化之神,犯者同上。廿八、三十。

 

六月

初一、初三、初九準提誕。十五、十九觀音成道。廿三,火神誕。廿七、廿八、三十。

 

七月

初一、初三、初七,道德臘。初九,大忌。十五,中元節。廿七、廿八、三十地藏誕。

 

八月

初一、初三,灶君誕。初五雷尊誕。十五太陰朝元。廿七、廿八、 三十。

 

九月

初一、初三、初九鬥母誕。十五、廿七、廿八、三十。

 

十月

初一民歲臘。初三、初五下會。初十犯者得病。十五下元節。廿七、廿八、三十。

 

十一月

初一、初三、十一太乙誕。十五、十九太陽天尊誕。廿五掠刷大夫降,犯者大凶。廿七、廿八、三十。

 

十二月

初一、初三、初七犯者得惡疾。初八王侯臘、又諸神降壇。十五、二十犯者,促壽。廿三、廿四,司命奏事。廿五,玉帝三清同降。廿七、廿八、三十除夕犯者必死。


以上日期,每月中之一定者,宜查明清楚。於曆本上逐日註明,或暗用圈記,以備查點。是日即宜清心、斷除色念,此乃要緊之事。不可忽視。 

 

(二)

又凡大寒、大熱、大風、大雨、大雪、大霧、日蝕、月蝕、地動、雷震,此皆「天忌」也。

日月之下、井竈(灶:ㄗㄠˋ)之側、廟宇之內、墓柩之旁,此皆「地忌」也。

大醉、大飽、甚怒、甚憂、悲哀、愁懼、勞行力乏、疾病之中或手術初痊癒,此皆「人忌」也。

犯者,損人致病,遺禍不淺。 

 

感謝來源分享:

家庭寶筏別樵居士編纂 - 七葉佛教書舍

 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拒絕色情好男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