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十五章 及時婚配

蘇郡守陳公鵬年諭民曰。男女婚媾。聘娶各隨其力。奩贈亦稱其家。便可及時嫁娶。早遂室家之願。乃吳俗陋習。女家講財禮。男家問嫁貲。遂有不肖媒妁。從中煽惑。一時輕聽。異日或因聘娶無力。或因奩贈無貲。彼此論財。不能嫁娶。以致配偶失時。變生意外。不可勝計。至於迎親。更多浮費。如瀆祀奉革之五聖尊神。名曰恭筵。動費多金。僭用非分之執事等項。以為熱鬧。其轎圍花燈儀從之屬。好事爭華。尤難枚舉。凡此浮費。總屬無益。嗣後務須及時嫁娶。一遵古禮。不許勒索聘財。不許責備嫁貲。至於往來燈轎儀從之類。酌其萬不可省者。量力為之。其餘一切浮費。盡行革除。庶婚嫁易而不致失時貽誤矣。

 

古禮。男子三十而娶。女子二十而嫁。越王勾踐令民二十而娶。十七而嫁。男女一也。何以女之婚期更早於男。良以女子立身。節操為重。節操一失。人人賤棄。莫可挽回。故早其嫁期。所以急遂其情慾。而使之不虧節操也。吾見近來貧家女子。父母漠不關心。有年二十以上不嫁者。有年三十以上不嫁者。芳淑之年。寂守空閨。豈不默向暗中飲泣。及時婚配。幸不致有閨門醜行。為父母辱。即是賢女。乃竟強其鐵石為心。不尼不俗。禁錮半生。焉有是理乎。況今名門女子。及笄不婚。有成幽憂之疾而夭亡者矣。有為狂童所誘。父母逼使自縊者矣。一到此時。悔何及哉。為父母者。慎勿置之度外也。

 

或問於朱文公曰。摽梅詩固出於正。只是女子如此急迫求嫁。何耶。曰。此亦是人之情。讀詩者於此可以達男女之情矣。向見東萊麗澤詩。有唐人女言兄嫂不以嫁之詩。亦是鄙俚可惡。後來思之。亦是人之情處。為父母者。能於此而察女子之情。則必使之婚姻及時矣。

 

朱在庵曰。人於婢女。不肯留意矜恤。略有姿色。即去姦汙。情衰愛弛。而復轉賣。昂其價值。流落遠方。使其父母暌離。甚或死於妒婦之手。淪於淫娼之家。獨不思婢亦人女也。特貧於我耳。設身反觀。通身汗下矣。必當念其始終。完其志節。年十六即宜婚配。此非徒病其失時。正所以豫清閨閣。

 

娶妻所以生子。而私合亦未嘗不孕。私合而生。固不得認之為子。然豈非我之親骨血乎。既為親骨血。則實我子也。特出於不正耳。吾觀絕嗣之人。多犯漁色溺嬰之罪。既殺之於前。自不能有之於後。理固然也。又或通人之婦。明知為我子而未可認。死之日。繼子躄踴。親子旁觀。皆自斬其嗣也。私合之事。大抵在年少未婚時。故婚期不可遲耳。

 

陸次公曰。富貴之人。老年喪偶。猶娶處女為繼室。計其年。不惟可以為女。且可以為孫女。此身一死。將何以處之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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