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十五、姦殺民女

請示者:林○金,四十二歲。

住址:高雄縣大寮鄉。


查:

  林信女兩年餘前罹患子宮癌,雖然受現世的醫師診治,並開刀治療,至今未能痊癒,而且引起嚴重的併發症,筋骨酸痛。受醫診治,一直未見起色。

 

  《冥府因果文牒文會》記載:林信女宿世前為一男身,乃清光緒年間台灣台南府城之人氏。家道富有,有財有勢。因喜貪漁水之色,雖已娶有三妻,仍嫌不足。

 

  凡進入府城的女遊客,若生有一番姿色者,信女便仗著權勢和錢財,以不法手段使其失去貞節。有些女遊客無顏回鄉,見親人和丈夫,在投訴無門之下,多人含恨懸樑或投河自盡。此為林信女宿世前,所造下的深重惡業。死後,受地獄數十年抱銅柱炮烙的刑罰後,本世再應陰律轉為女身,受此段兇惡的報應。受害的女靈依陰律,五殿閻羅天子的火簽令旨入身討報,擬使信女身犯子宮癌而死。

 

  欲解者:一方面宜多布三施,虔心向聖道佛門進修。ㄧ方面多發善願,多行大陰德。再於神佛之前懺悔求赦,俾火簽令旨早日收回,前愆早消。

 

  所有的功德,迴向給宿世的冤主所得。行布多少,此段因果自可消多少,討報的火簽令旨,自可收回多少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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