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卷 受持篇 居官門

第二卷 受持篇 居官門

居官門

(共十節,合計七十五條,多屬治理國家應需注意的事項。)

世界上種種的罪惡,以邪淫最為惡劣。何況身居要職,所作所為對民眾的影響非同尋常。身為君王的輔佐,應當經常向上進獻良言。作為人民的父母官,必須重視社會風氣的教化。我謹把自己粗淺的見解呈獻給您,希望能身體力行,充實完善。

翼贊皇猷第一

要盡力促使君王保持心地清淨,減少欲念。常向君王講解行善得福、淫逸招禍的道理。

不向君王進獻淫書,不進獻美女。

常勸告君王應少置妃嬪。

請求君王在國內下令禁止編寫各種淫書;限制戲班演出及教習活動,以減少情愛風氣的傳播;印刷發行儒、釋、道三教的經典書籍。

(以上八條,初成就君王的德行,次盡為臣的職責,次為宮中婦女謀福,次將恩德普施天下萬民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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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注】翼贊皇猷,指輔佐君王。翼贊,輔佐。皇猷,帝王治國的功業。

鼓勵風俗第二

增編節婦、義夫的傳記。向義夫、節婦頒贈匾額,以表彰其善行,但不得置辦酒席慶祝。印刷發行善書。嚴格執行在服喪期間禁止娶妻生子的律令。

禁止養置妓女、優伶;禁止編寫淫穢書籍;禁止出售描寫男女情愛的小說;禁止繪製春宮圖;禁止製造泥塑美人;禁止買賣淫藥及淫樂用具;禁止賭博;禁止販賣男女;禁止鼓樂迎神遊街的賽會活動;男女無故不得進入尼姑的寺院;婦女不得豔裝出遊。

妾不穿絲綢衣服;婢女不用油脂潤發;賣酒徵稅。

(以上十八條,初崇尚禮教,次禁止淫靡風氣,次崇尚節儉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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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注】鼓勵風俗,指任職期間大力提倡和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。

約束軍士第三

嚴禁姦淫搶劫。

不許混入出家尼眾的寺院。

(以上二條,初為普通禁令,次為特別禁令。)

不輕准呈狀第四

使夫婦離異;牽連到尼姑、寡婦。

男女姦情查無實據;涉案者年齡尚小。

(以上四條,初意存忠厚,次諒情寬免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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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注】輕准,輕易批准。呈狀,即訴狀。

勿逮婦人第五

未犯大逆之罪;犯罪日期在天下大赦之前;有丈夫、兒子可以代受罪責。

正要出嫁的女子;剛結婚的新婦;臨產的孕婦。

自己要因事遠行,無法參與對案情的後期審理;自己在醉中或在動怒。

(以上八條,初就事而論,次體諒人情,後審視自身以免誤斷。)

勿輕逮婦人第六

良辰吉日,節慶之時;酷暑嚴寒之時;事情尚可推遲。

路途遙遠,需隔日才能到達。

可以調解;有權勢者提起的訴訟;當事人一時衝動,未經三思。

出家尼姑;多年守寡;良家婦女;懷孕婦女;剛遭受火災、被盜等不幸。

(以上十二條,初考慮時節,次考慮路途,次考查案件本身,次考慮涉案人的實際情況。)

謹防物議第七

不以進獻美女、幼童的手段結交權貴;不縱容幕僚及自己的子弟、親戚、僕人、隨從等遊逛妓院;不在任職的地方納妾聯姻。

不賞花玩月;不接受助淫的藥品;不接受舞女、歌童;不參加有優伶、妓女陪酒的宴席。

(以上七條,初恐有損名節,次恐有損威望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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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注】物議,眾人的非議。

用刑仁術第八

學府中的儒生犯法,應由教官責罰。僧人、道士犯法,要先換下僧衣、道袍再施刑。

婦女因罪而受杖刑時,應穿著衣服受刑;重罪女犯應單獨關押,不與男犯相混。

(以上四條,初體現貴賤差異,次體現男女有別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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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注】用刑仁術,指用刑時也要注意遵守仁愛的原則。

毋置妾第九

已經有了兒子;年紀老邁;已有很多姬妾;造過邪淫的罪業。

家中妻子兇悍;家中有俊秀的男僕;想盡辦法生子卻無效。

自己地位顯赫,妻子卻仍在故鄉。

(以上八條,初就理而論,次考慮自身實際狀況,次體察妻子的感受。 以下各條也同時適用于讀書人和普通百姓。)

不敢作妾第十

與自己同姓的女子;讀書人家的女兒;尼姑或寡婦的女兒。

祖父、父親的婢女。

(以上四條,初為外人,次言家中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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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注】不敢作妾,指不敢娶為妾的女子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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